| 4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对《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草案)》进行初审。该《条例》有望今年出台。作为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随着能源供需紧张局面的日趋加剧,能源紧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进一步凸显,节约能源已成当务之急。
能源瓶颈制约我市发展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在2006年完成单位万元GDP能耗降低3.3%、降低率位于全省第一的基础上,2007年单位GDP能耗降低4.5%,完成了“十一五”确定的约束性工作目标,实现了以较小能源增幅支持了10%以上的GDP增长。
“节能减排是刚性目标,我市面临的压力是很大的,任务很艰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中联说。我市确定能源消耗目标为,2010年我市国民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万元GDP能耗标准实现1.46吨标准煤。王中联表示,节能减排是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的关键一环。节能降耗也成为了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实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同时,我市是一座能源严重匮乏的城市。据了解,我市能源消耗有97%的原煤由外地调入;原油、天然气100%由外省市调入;用电最高负荷达420万千瓦左右;水资源年超采量近12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256立方米,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8。第二产业占全市能源消耗总量的70% 以上。
“我市是能源消耗大市,能源对我市经济发展有很大制约。”市发改委副主任张彦春说。据他介绍,以火电(热电)、冶金、水泥、石油化工、医药等行业为主的工业占全市能源消耗总量的70%以上。“十一五”期间,我市有34家列入国家、省重点用能企业,76家列入市节能重点企业。这部分企业既是能源消耗大户,又是污染排放大户,能源消耗强度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严重。
管理缺失导致浪费严重
“对企业加强节能监察,对促进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市能源办副主任翟东方表示。
据了解,我市已经成立了节能监察中心,成为我省继邯郸之后的全省第二个节能监察机构。该中心通过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用能状况和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实施能源监测和能源审计,通过跟踪管理,找出了工业企业、公共建筑等用能单位存在的粗放式管理、能源利用效率较低的问题。同时实施电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热平衡测试、能量平衡测试等节能检测,发现我市许多用能单位在用能设备选型、设备运行控制、节能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现象。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的节能监察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监察职能不健全,管理、监察也未到位,在优化管理方面还存在着粗放管理、浪费能源的现象。翟东方也认为,由于有关部门能源消耗监管不力、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在纠正和处理浪费能源的行为和做法上束手无策,导致能源浪费现象十分严重。
因此,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用能状况和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实施能源监察和跟踪,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对能源消耗实施总量控制和监管,强化全方位的节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管窥 《条例(草案)》
何为节能监察?
对此,《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草案)》中规定,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节能监察是行政机关推进全社会节能,实现构建节约型社会目标,对社会用能行为及节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手段。其中所说的“能源”不仅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还包括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能源。
《条例(草案)》中,依托我市的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对监察体制、监察主体、职权范围、实施程序以及监察处罚等都予以明确的划分和规范。并提出节能监察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节能监察行政监管体制,明确了节能监察的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具体实施的机构,以及节能监察的内容和程序。
同时,《条例(草案)》还规范了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能行为的处罚等。
多方期盼《条例》出台
与会人员对《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即将出台普遍给予欢迎。石钢集团能源室首席执行师史令存认为,对于企业来说,有一部法律来支持企业节能有很多好处。以前节能多停留在宣传、约束、鼓励等层面,今后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依法把该淘汰的淘汰,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是很大的支持。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许凤琴也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并且安排在第四个五年立法规划的第一年(2008年)加以实施,将以法制手段推动我市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工作,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在惩处浪费能源的同时,也应该奖励节能典型单位。这样可以引导大家搞好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河北正元化工集团负责人表示。他建议,应该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奖励条款。凡是贯彻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效果较好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据他介绍,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我国东部地区节约1 吨标准煤奖励200元。我市的单位能享受国家奖励条件的,有关部门应该积极推荐上报,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我市也应给予奖励。“市发改委还可以适时出台我市节能减排奖励办法。”
《条例(草案)》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的,要强制淘汰。对此,河北金源化工公司等几家企业负责人都提出,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立即进行淘汰不太可能,限期给予整改更符合实际情况。同时,来自金石化肥公司的与会人员提出,在这部地方法规中也应该明确企业接受哪一级节能监察,避免省、市、区一级一级重复监察。
然而,《条例》一旦出台,对企业经济效益是否会有影响?对此史令存认为,《条例》对企业如果有负面影响也是暂时的。因为企业的一次能源都是买来的,耗能高,代价就高。如果依法采取节能措施,进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使能源消耗降低,同样能增加企业效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中联则对《条例》出台后将产生的效果给予了更全面的分析:这部地方法规一旦出台,就会制约一部分人的行为,冲击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会保护更多人的利益。这部地方法规将为保护我们的家园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